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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作者:时间:2018-11-26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秩序,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按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安全专项检查。各二级院部每个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建立每日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责任人应做好所属实验室日常检查工作,主要对水、电、气、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防火、防漏电、防盗窃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盗设备运行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三废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详情参加《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安全管理规定》、《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验室责任人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重点关注电器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是否安全,长时间不用的是否已断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第六条 各二级院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规范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年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需要上交给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存档。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检查和值日台账,且记录规范。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院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查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书等,并规范存档。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院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实验室或个人,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实验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实验室对学校、二级院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二级院部及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具体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节假日前管理人员要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后封门。

第十三条 假期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值班范围内的实验室的安全情况,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抽查实验室安全状况,抽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与武装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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