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规章制度 技术安全管理 正文

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11-26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和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小组,具体负责各专门类别的实验室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接受省、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设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建立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七条  各系、所、中心、实验室的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挂牌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学院与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与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对于参与实验的学生均需发放《实验室安全学生手册》,并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存档备案。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有学科特色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各类实验仪器设备(如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要求等均应悬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对于安全注意事项需有明显标识张贴于仪器旁,对于危险性实验、工艺要有实验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建立出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实验室在涉及有危险性的机械操作和化学、高温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按需佩戴安全帽、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呼吸器、面罩、防化服等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由各实验室负责,应加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药品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置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确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与保卫处协调报备公安机关审批,由国有资产处统一采购。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详情请参见《东北石油大学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的压力气瓶要有安全责任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或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性物品,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还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须对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高电压设备等机动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运行记录,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和液态废弃物。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各实验室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分类存放,交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处置,不允许随意排放、丢弃和乱堆乱放。详情请参见《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管理。

1、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杜绝火灾隐患。

2、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特点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制订本单位的灭火方案。对重点防火实验室要安装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

3、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的实验场所,须经武装部(保卫处)批准后,做好防护,才能使用。有违反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

4、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武装部(保卫处)更换或维修。

5、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当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

7、存放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和计算机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

8、实验室使用的气体(不含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应加保险圈并用钢瓶架或绳索固定,并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存放在荫凉和通风的地方。对于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必须安置至室外,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

2、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需安装避雷装置的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3、实验室所用的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学校安排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单位架设、安装和施工。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由施工单位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实验室如自行施工,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       

4、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由学校后勤处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5、后勤处每学期对实验室用电线路至少检测一次。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保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由后勤处审批。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6、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7、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8、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旁边,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9、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做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10、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11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应在实验前与后勤处进行确认。

12、电子门禁应在停电时保持开启状态。

第二十四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指向明确到位。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内保持清洁整齐,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需注意安全,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如使用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低温等设备)或通宵实验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学校实验室安全手册》、《学校实验室安全学生手册》,搭建安全知识学习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讲座宣传,对各级安全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落实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熟知有关安全知识、安全事项和急救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院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依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院部对实验室应每个月进行安全检查,各实验室需建立值班制度,根据《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检查记录存档备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即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令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在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班,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急救设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武装部(保卫处)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与武装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石油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东油校发【201137号)》废止。

版权所有    东北石油大学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 | 信息维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