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信息公开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08-18点击数: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19〕16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片区管委会:

  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改革事项

  (一)严格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方式

  1.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1)告知承诺事项。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先行试点实施资质认定。

  (2)试点范围。对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三个片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先行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并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根据省政府2017年第6号令、2018年第1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分别下放(委托)至哈尔滨新区和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绥芬河片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由哈尔滨片区、绥芬河片区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办理;黑河片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在省政府做出下放决定之前,在省市场监管局办理。

  (3)告知承诺审批方式。采取申请(承诺)—发证—核查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时,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并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工作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2.取消变更事项审批,改为备案。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事项,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符合备案条件的相关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3.取消资质认定复查现场评审,实行形式(文件)审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形式(文件)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4.缩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时限。对于选择一般性资质认定程序的,进一步压缩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5.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一家一证”。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以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市(地)、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精神,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措施的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等相关改革措施落实落靠。

  (二)完善措施,依法履职尽责。各市(地)、自贸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制定相应的办理措施和办事指南,科学设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流程,规范办理条件、标准、方式、办理时限、申请所需提交材料等相关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大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及时予以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

  本方案规定的相关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附件)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版权所有    东北石油大学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 | 信息维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