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教科函〔2018〕565号
各省属本科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科技司[2018]254号)精神,我厅将继续开展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请各高校根据文件要求对所属各级各类科研基地、科研实验室、实验研究场所、科研设施与装置、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以下统称科研实验室)进行自查,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部分高校进行现场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以及上一轮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
本次督查重点是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和责任体系建设、安全自查制度落实及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二、督查范围和重点
督查范围以全省省属本科高校科研实验室为主,对于近3年发生安全事故、自查自纠不理,上次检查发现未有效建立安全领导责任体系、首次检查整改不到位的高等学校将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三、工作安排
本次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督查为年度常规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高校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0月)
1.各省属高校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可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与检查要点》(附件1),组织力量对本校各类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强化安全措施,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各省属高校应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于上一轮检查提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检查组将作为重点事项上报。
3.各高等学校应于10月30日之前,将《ΧΧ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附件2)提交至指定邮箱,同时报送纸质台账(加盖公章)至教育厅科技处。
(二)现场抽查阶段(2018年11月)
由教育厅组织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开展现场抽查。检查程序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意见反馈。
(三)整改总结阶段(2018年12月)
1.高校在收到书面通知1个月内,向检查组组长提交整改报告。
2.各检查专家组分别形成小组报告,上报教育厅。
(联系人:霍慧,联系电话:0451-53623726,电子邮箱:19908150@qq.com,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113室)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与检查要点
2.ΧΧ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3日